就这样,我从被害人变成了嫌疑人。
到了派出所,我将事情的经过详详细细地和警察同志说了一遍。
警察同志经过问询调查,并没有查到实际我被侵犯的证据。
但是徐大志的伤是由医院鉴定过的,我脱不了干系。
李警官是当时将我带回派出所的女警察,她相信我说的话,但是没有证据,她也无可奈何。
就这样,我面临被起诉,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。
明明自己是受害者,却被关了进来,在看守所的这些天,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。
后来,我想明白了,对待坏蛋不能心慈手软,在保护自己的同时,要尽可能保留证据。
不然的话,就会落到现在的下场。
故意伤害他人罪,如果真的罪名成立,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少不了的。
我努力回想当时的场景,希望可以找到什么可以当成自己正当防卫的证据。
没有监控,全凭一张嘴肯定说不清。
大概在看守所待了一个星期左右,我仍然没有找到自救的办法。
03 就在这天,李警官突然出现在我面前。